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wj-2017-1071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7〕13 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3-28 08:42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616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按照“谁征地、谁保障”的原则,按标准足额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额缴纳不得批准征地。

(二)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原则,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坚持“市场引导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相结合”原则,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方位开展就业指导,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四)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政府、集体、个人合理担责”原则,整合优化现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使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五)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加快推进村组转社区、农民转市民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医、子女上学等生活方面的困难,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融入城镇社会。

二、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对象范围。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自19991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的农户,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被征地农民,均可依据本办法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优惠政策。

但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土地的;

2、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户籍迁出本县的;

3、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4、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

(二)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所在村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国土局审核公示(5天)→县人社局认定→报县政府备案。对认定为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由县人社局发给《石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待遇。

三、保障内容

(一)就业援助。对被征地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跨区域转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跟踪服务等援助。

(二)提供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要做好创业引导和创业服务工作。除规定的前置审批外,放宽创业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2050万元贷款,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享受不超过200万元贷款。以上贷款均实行基准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不展期。

(三)强化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地镇政府征求并汇总培训意愿后报县人社局,有组织地开展一次技能及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并推荐就业。

(四)建立养老补助。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制度。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09101日后,因政府统一征地的新被征地农民,从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凡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再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每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由县财政局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或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年1200/人,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以上两项优惠政策只能选择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标准由所在村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五)纳入医疗保障。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参保缴费年限61的比例转换,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

被征地农民不得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医疗待遇。

(六)开展社会救助。县民政局要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关注和救助力度,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要给予困难救助。

(七)提供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资助政策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县教体局要一个不漏地纳入到教育资助政策的覆盖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不因失地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四、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从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凡是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征地勘界面积计算,按照每亩1万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向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缴纳。其中:属于按政策由政府确定的划拨地价供地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或建设业主单位缴纳(此项费用包含在划拨地价之内);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纳入征地成本预算,在办理统征手续时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土地统征实施单位从征地资金中缴纳。今后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律先缴“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后办理手续,没有缴清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国土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需要查验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完费证明。

在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时,县财政局每年应从当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储备金”,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资金再不足时,由县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五、责任分工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教体局、国土局和被征地所在镇政府等各司其职共同组织实施。

县人社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申领方案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凭县财政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缴费凭证办理社保方案审核手续。养老补助费未划拨到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负责测算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并组织被征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就业援助、发放养老补助等工作,协助县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足额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每年按需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并纳入专户管理。同时,做好基金管理、划转、监督和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县国土局在土地征收前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审核和认定。在批准征地时负责把关,使用地单位(建设业主单位)向财政部门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

县卫计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救助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县公安局要严格户籍管理,并及时向征地实施机构提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资料。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政策的宣传、组织、协调等配合工作。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810月印发的《石泉县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