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zfbw-2017-105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17〕7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7-02-27 08:56
内容概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是根据中、省、市文件精神,以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贫困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切实解决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实现“项目规划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规范高效、资金管理严谨安全”管理新机制,放大财政资金效应,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涉农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中的主导作用,将跨部门同类涉农资金与部门内部分涉农资金统筹起来,重点用于贫困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等;

(二)坚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原则。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严格落实责任,共同推动脱贫工作;

(三)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原则。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精准发力,提升贫困群众持续增收能力,切实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四)坚持严格管理、规范运行原则。整合资金遵循制度先行、严格管理、规范运行原则,做到责任明确,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范围是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工作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资金、农村环保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防沙治沙补助资金。

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资金一经整合,项目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第五条 统筹整合方案编制程序

(一)每年年初,县发改局根据年度脱贫规划和任务,对部门、镇、村申报的扶贫项目,统一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年度脱贫项目建设内容和县级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并将脱贫项目计划任务和统筹整合资金情况书面分解到相关部门。

(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项目资金整合部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县财政安排情况,会同各涉农部门测算项目资金到位额度,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和额度,并按上级要求结合《脱贫攻坚规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

第六条 县财政根据县审定后的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将所需整合的项目资金纳入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统一专账核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县财政按照中、省、市、县资金分级、分项核算。实行镇级财政报账制,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整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及民生工程建设和已负债建成项目债务清偿等,并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三业”脱贫

1.产业生产发展。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和贫困户特色优势产业,支持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以及劳务业等发展产业增收项目。支持贫困户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发展电子商务等。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建设贫困镇村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及民生工程建设等。

3.支持创业、就业。引导鼓励贫困家庭融合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林产品加工、商贸服务等一二三产业,实现创业脱贫;加大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力度,确保贫困户剩余劳动力、初高中毕业生实现转移就业。

4.联营互助。发挥现有农业产业园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合作、联营、入股等方式,搭帮互助,增加贫困户经营性收入。

5.金融扶持。协调金融机构担保免抵押小额贷款,发放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扶贫互助资金和创业无息贷款等,帮助贫困人口发展特色产业。

6.电商扶贫。着力构建县、镇、村三级扶贫开发信息服务网络,开设集镇电商服务点,为贫困户线上创业提供条件,鼓励贫困户和企业注册成立电商扶贫店,增加农产品销售渠道,带动贫困户增收。

(二)移民搬迁脱贫。对自然条件恶劣、居住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贫困人口,通过脱贫移民搬迁、避灾搬迁和生态搬迁路径实施搬迁脱贫。

(三)教育脱贫。实行学前三年到高中阶段十五年免费教育,通过政府、社会、个人资助,帮助完成学前、高中、中高职和大学阶段学业。

(四)医疗脱贫。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机制,扩大救助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

(五)生态政策补偿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六)社会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做到应保尽保,完善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县财政局对整合资金支出实行动态管控,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支出行为,加快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九条 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各镇政府及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企业担保金;

(九)其它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坚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严禁以拨作支;产业发展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统一制定奖补标准,先验收后奖补,经公示后召开村民大会奖补到户;不得无凭无据直接发放现金,影响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严禁超能力和超规模建设,对超出下达项目投资缺口部分由镇、村和包联部门自筹,不得新增债务。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可用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对产业扶持资金,按户均标准一次下达,分年度分批使用,直至脱贫。

第十二条 脱贫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镇或村将真实有效的原始报账资料,经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审签后到镇财政报账。

第四章 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三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到各镇和项目实施单位。各镇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情况合理使用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项目申报制度,各涉农部门和镇申报项目原则上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取,结合部门规划,做好项目的论证、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跨村项目建设由镇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村域内项目由镇政府审核后按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到户产业发展项目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审核把关,经镇审核,由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严格根据下达计划组织实施,各镇政府和村委会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不得自行调整、扩大或缩减项目计划范围和任务。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程序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建设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审计制“五制”管理。对工程类(包括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程预决算审核、审批、审计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统一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照检查方案严格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对扶贫项目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发挥长期效益。

第六章 分工协作 明确职责

第二十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统一安排整合资金、审定年度统筹整合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协调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局及发改局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指导、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等,组织扶贫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每年年初,按照上级要求,由县扶贫局牵头,联合其他涉农部门统一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建议方案并提请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定,强化扶贫资金管理,配合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对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全程跟踪检查。对上年度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纳入年度审计监督计划,审计扶贫资金覆盖面5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扶贫领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纠正,及时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技术)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各镇、村负责辖区脱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扶贫资金使用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脱贫项目公示制、村民代表审议制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责任确认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项目财务、资产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形成规范有序的权力制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贫困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每年年末对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