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索引号 CD-bmxzfb-zcwj-czys-2016-0953 公开目录: 财政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陕财办综[2013]154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9-07 17:02
内容概述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规定,自201311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
  (一)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级职业技术培训费;
  (三)卫生部门: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红十字会);
  (四)司法部门:少管所课本文具费。
  二、从20141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
  (一)公安部门:机动车异动变更收费,登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财政部门: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费;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四)农业部门:蚕种检验费;
  (五)交通运输部门: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
  三、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确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四、上述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141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对本地区近年来落实中省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