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zfbw-2016-090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6〕19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4月2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4-25 14:11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13〕32号)《安康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安政办发〔2016〕2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石泉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13〕32号)《安康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安政办发〔2016〕2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县政府年初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本辖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相互协调沟通,共同抓好我县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第六条 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牵头组织研究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环境问题。县考核办、县政府督查室联合县环保局要定期对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工作落实不力、严重滞后的,甚至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石泉县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及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各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及措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三)负责水源地划定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大气、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四)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采取措施,防治土地贫瘠化、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五)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章 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第八条 县环保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督检查和水源地、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隐患。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三)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会同县发改局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计划。
(四)按照分级审批规定,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网、环境信息网,并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县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七)监督管理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拟定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和组织实施辖区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十二)组织制定完善全县环境保护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
(十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四)牵头建立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第九条 县发改局(县南水北调汉江水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目标和政策。
(二)牵头抓好《石泉县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5〕13号的落实,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拟定全县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协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有关工作,组织拟定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四)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和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镇和部门,在安排投资项目时应从严掌握,实行项目“区域控制”。
(六)落实环保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七)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八)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九)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
(十)督导电力部门和企业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配合县环保局对电力企业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
(十二)负责区域内南水北调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协调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负责向社会各界通报南水北调环境保护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协调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督促汉江石泉段水污染防治及水土保持规划项目的实施。
(十四)负责建立南水北调水源保护长效机制,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第十条 县教体局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措施。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好“绿色校园”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县经贸局
(一)负责报废汽车拆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负责对成品油销售对接,做好油品经销企业油品升级工作。
(三)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四)按照产业政策,负责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将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
(五)配合县环保局制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工业结构调整计划。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配合县环保局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核发工作;在机动车辆定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管。
(三)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
(四)负责对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六)配合县环保局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县环保局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八)负责县城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组织依法取缔违法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单位。
(九)配合县水利局依法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第十三条 县监察局
(一)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
(一)负责本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资金预算,每年用于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方面的资金占到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30%以上,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到70%。统筹安排环境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四)负责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县人社局
配合县环保局制订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县国土局
(一)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及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供给新增建设用地。
(二)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打击处理非法矿山开采行为,吊销违法企业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指导各镇政府建立健全镇、村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和污水收集系统规划及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二)负责县城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镇政府开展镇、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和制止城镇生活垃圾清扫人员和园林绿化管护人员进行焚烧垃圾、秸秆、杂草行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计划和实施。
(三)负责对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施工扬尘控制措施,推进绿色施工。
(五)协助县环保局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
第十八条 县“三创”办
(一)负责城镇环境监管、宣传、教育,依法打击违法在城市道路、墙壁张贴小广告、小标语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
(二)制定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交通局
(一)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沿江沿河路段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道路健全安全防护设施,避免出现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水体污染事件。
(三)研究提出绿色交通制度体系框架,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工具油改气工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五)负责境内船舶码头水污染防治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严禁在江河水库私设货运临时码头,严禁审批货运船舶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航线。
第二十条 县农林科技局
(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
(二)负责科学制定全县畜禽养殖的规模和范围,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并依法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关停或迁移;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三)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县环保局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依法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生态系统。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生长环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七)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整体水平。
(八)组织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配合县国土局防范和应对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局
(一)划定河道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二)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河道采砂场进行监管,取缔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建筑、种植养殖活动;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管理,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值排污总量意见。
(五)负责县城及各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监督管理。
(六)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要求,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制订生活污泥处置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泥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七)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中水回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湿地利用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
(八)负责对城镇周边河道现有生活污水排污口进行监管和治理。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拟定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地下水监测网站及信息化建设,收集整理发布监测信息;依法查处违反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招商局
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第二十三条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一)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对工业园区内的环境进行监管,避免土地、水质、树木等自然资源受到破坏。
(二)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污、垃圾倾倒、噪音污染、道路扬尘的监管,夯实企业环保责任。
(三)负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
(四)配合县环保局对园区内企业依法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文广旅游局
(一)负责配合其他单位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二)协助县环保局督促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三)制定实施旅游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评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负责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农家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卫计局
(一)负责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医疗保障工作方案,负责医疗资源的应急调配使用。
(四)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
(一)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加强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强化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对环境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
(一)负责全县餐饮单位的餐饮油烟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根据县环保局抄告的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负责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回。监督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负责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编号、发布和报备;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查处。
(五)会同县环保局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严格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
第二十八条 县安监局
(二)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境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县统计局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县气象局
(一)制作和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灾害预警信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联合县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联合县环保局制作和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三十一条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