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湖南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zfb-zcwj-zfbw-2015-082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15〕79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0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11-02 11:35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做好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石泉段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结合我县近几年公路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石泉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
后柳镇、喜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石泉段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结合我县近几年公路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石泉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 征地补偿标准
1.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水田4万元/亩
旱平地3.8万元/亩
林地1.2万元/亩
未利用地0.6万元/亩
宅基地3.8万元/亩
2.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
水田1500元/亩.年
旱平地(宅基地)1200元/亩.年
林草及其它土地80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协商确定。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
砖混一类:900元/㎡;以墙外皮为界,底框砖混结构,现浇混凝土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或外墙漆。
砖混二类:840元/㎡;以墙外皮为界,纯砖混结构,承重墙为24㎝砖墙,预制水泥空心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粉刷。
砖混三类:780元/㎡;除砖混一、二类以外的砖混结构。
2.砖木结构
砖木一类:750元/㎡;以墙外皮为界,室内有装修,室外有装饰。
砖木二类:700元/㎡;除砖木一类以外。
3.土木结构:600元/㎡;以墙外皮为界。
4.简易房:100元/㎡;建成房基(打地圈梁)50元㎡。
5.门楼:砖混结构220元/㎡;砖木结构180元/㎡;土木结构140元/㎡;
三、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围墙:100元/延米,高折合两米计算。
浆砌石坎:200元/方。
干砌石坎:100元/方。
迁坟:单墓3000元/座,合墓5000元/座。
水管:10元/米。
苕窖:300元/口。
砖木猪牛圈:300元/㎡。
土木猪牛圈:200元/㎡。
户外水池(砖砌水泥抹面):200元/m3。
鸡圈(鸡笼):50元/个。
简易猪圈、厕所、化粪池:300元/个。
水窖:1500元/个。
石灰窑:1000元/个。
土堰塘:10元/方(不包括用地)。
砖石浆砌堰塘:12元/方(不包括用地)。
土渠:50元/延米。
砖石或水泥抹面水渠:60元/延米。
沼气池:1500元/个。
粪池:300元/个。
水泥院场:40元/㎡。
钢骨架塑料大棚:7000元/亩。
水泥(竹)骨架塑料大棚:3000元/亩。
压水井:2000元/口。
室内设施(水、电、讯、厨、卫浴):5000元/户。
四、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
1.水田、旱地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2.盛挂果树:200元/株;
3.初挂果树:120元/株;
4.果树苗:40元/株;
5.茶树:20元/株;
6.零星桑树:5元/株;
7.零星用材树木(胸径10cm及以上):3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下):10元/株;
8.经济林:5000元/亩;
9.乔木林:3500元/亩;
10.灌木林:2000元/亩;
11.竹林:4000元/亩;
12.茶园:4000元/亩;
13.桑园:3000元/亩;
14.密植桑园:5000元/亩。
五、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以及县政府通告发布后或工程放线定桩后抢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拆迁户安置
1.拆迁户过渡费(含迁出、回迁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由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2.拆迁户安置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用地由各镇按本征地标准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安置。镇政府应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将拆迁户的安置与陕南避灾移民搬迁项目相结合,确保安置工作稳步推进。
3.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拆迁户到集镇或进县城居住,对自愿到集镇或进县城居住的拆迁户,除享受拆迁补偿政策外,同时享受县政府有关鼓励农民到集镇或进县城居住的相关优惠政策。
4.对分散安置的拆迁户,应符合城镇规划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
5.拆迁户办理安置建房手续,由所在镇村集中统一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程序,从快审批,凡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七、因工程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拆除和迁移。
八、临时用地复垦费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由用地单位与村、组集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年补偿。同时签定好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以明确复垦责任。若用地单位不予复垦耕地的,将按新公布的造地费标准交纳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恢复。
九、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以房屋四周外墙皮为界丈量计算,有柱檐廊的,以柱为界丈量计算;土木结构的以屋檐滴水为界,四周檐水减半计算面积。
2.无柱挑廊、挑檐、未封闭挑阳台,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封闭阳台全额计算建筑面积。
3.楼梯按1㎡补偿1.2㎡计算;地下室以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低于2.2米以下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4、隔热层以前后最低檐口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按砖木二类予以补偿,低于2.2米以下按简易棚计算建筑面积和补偿。
5、砖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度超过2米的,按实际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米的,按铺设面积的1/4计算。
6、土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超过2米的,按实际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米的,按铺设面积的1/4计算建筑面积。
十、本通知规定只适用于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由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石泉过境段建设工程援建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