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bmxczj-zcwj-gfxw-2015-0072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财发〔2013〕81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9月2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3-09-26 10:50 |
石泉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现将《石泉县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 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县财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13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水平,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的批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县直各部门、各镇,按照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的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涉及部门决算的审核、批复等相关工作环节,批复工作按照“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原则,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决算审核
第五条 部门决算草案由执行部门预算的单位编制的决算及说明书组成,按预算支出领报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当全面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等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编报决算。
清理、核对年度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要认真清理,及时入账;属于本年度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收入或支出的要及时结算,编入本年决算,不得漏报、瞒报。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决算编审要求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编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并确保上报收支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属本部门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属所属单位行为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部门决算草案的收集、审核、汇总,并在确保部门相关预决算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衔接一致的基础上,按照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县直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政策性、技术性审核。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人大对本单位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查、监督,并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批复内容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财政财务管理需要,依据上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工作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和调整批复内容。
第十三条 部门决算批复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单位)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1、部门(单位)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2、部门(单位)的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二)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情况。
(三)财政财务管理意见反馈。
第十四条 批复部门决算的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二位小数。
第四章 批复主体及程序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为批复一级预算单位决算主体。各镇、县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分别由各单位相对应的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业务股室负责。
第十六条 自县人大批准县级决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业务股室按确定的批复文件内容、格式,向各自归口管理的县直各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县财政局预算股负责通知各预算管理业务股室批复部门决算具体时间,国库股负责提供批复部门决算所需要的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应按批复的年度结余数进行结转,并按核定的预算结余结转使用,不得对已核定的收支结余随意进行科目、项目或金额的调整。
第十八条 县级部门决算数据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后,原则上不再对县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各预算单位如因审计事项确需对已报送的部门决算数据进行调整的,在县人大批准县级决算草案前,应向县财政局书面说明调整原因,经核实后调整当年收支结余数;在县人大批准县级决算草案后,在下一年度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部门决算草案经批复后,县级各预算单位、各镇要按规定程序,积极稳妥地做好决算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部门决算批复时限、内容、格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执行。
公文PDF原件:石财发〔2013〕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