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19-0280 | 发布日期: | 2019-10-20 17:01 |
来源 | 安康发布 | ||
内容概述 |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新规明确,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托育机构监控报警系统需确保24小时设防,覆盖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