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烟草专卖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烟专罚字[2019]第8号
关于对王**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王**,男,**岁,联系电话*******,住址: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身份证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经营地址为石泉县**镇**社区**小区门口。
违法事实:2019年8月30日10时02分,石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李冉、刘峰坤一行俩人,按照市场检查计划对**卷烟市场展开检查。检查至**社区**小区门口****超市时,对其现场负责人王**出示检查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其配合下进入商店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商店进门靠左烟柜后面储柜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好猫(金丝猴)捌盒,喷码为9080602532491316/WNYC610526195800;中华(硬)叁盒,喷码为9081320755747129/WNYC610526195803;利群(新版)陆盒,喷码为9081311857419344/WNYC610526195800;中华(软)壹条,喷码为9081340792408113/WNYC610526195803;芙蓉王(硬)壹条,喷码为*073042552843338/WNYC610526195794;共计伍个品种,叁条柒盒卷烟。据现场负责人陈述该涉嫌违法卷烟是王**的朋友从渭南带过来并放在店内销售,由于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对该批涉嫌违法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调查,并指定李冉(S0061090624A)、刘峰坤(S0061090623A)办理此案。
经立案查明:商店的法定代表人为王**,且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经营地址:石泉县**社区**小区门口。商店暂时由父亲王**代经营,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是真品卷烟,是王**的朋友从渭南带过来并摆放在商店货柜内进行销售。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及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等书证、物证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事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好猫(金丝猴)8盒、中华(硬)3盒、利群(新版)6盒、中华(软)1条、芙蓉王(硬)1条,按进货总额1289.00元人民币处以6%的罚款,罚款计:77.34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石泉农商银行营业部(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石泉农商银行营业部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泉县烟草专卖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