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烟草专卖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烟专罚字[2019]第7号
关于对夏**销售非法生产卷烟一案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夏**,男,**岁,住址:陕西省石泉县**镇**社区**组,身份证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经营地址为陕西省石泉县**镇**社区**组**镇***便利店。
违法事实:2019年7月22日9时27分,石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石泉县**镇卷烟市场进行检查时,在**镇**社区**组**镇(***便利店)经亮证告知身份后,在当事人妻子(***)的配合下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商店内卷烟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中华(硬)0.7盒,共计壹个品种,柒盒卷烟,卷烟正面打有32位激光喷码:9021300497364806/SHYC310114171688,经当事人陈述该卷烟是自己在其他商店拿的。由于当事人无合法有效的购进凭证,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对该涉嫌违法的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调查,并指定刘峰坤(S0061090623A)、李冉(S0061090624A)办理此案。
经立案查明:被处罚人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2019年7月22日经陈**抽样签字确认,2019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中华(硬)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ZWG6119070548)。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卷烟鉴定报告、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及提取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等书证、物证佐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构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事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
二、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卷烟。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泉县烟草专卖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