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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一女子为阻止母亲再婚 欲办公证分财产被劝回

时间:2019-08-14 15:25作者:郭健 李薇源自:司法局

母亲欲再婚,女儿有权阻止吗?双方有争议还能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吗?下面这个案例为你解释这些法律问题。

家住石泉某镇的张某早年与赵某结婚,生下一儿一女,女儿成年后外嫁,儿子尚还年幼。本来一家人生活还算美满幸福,可不幸的是,几年前赵某因病去世,只留下张某带着幼子独自生活。由于儿子年幼,深感抚养困难的张某有了再嫁的念头,此后与同镇男子王某自由恋爱并产生结婚一起生活的念头。正当两人高高兴兴要领取结婚证的时候,外嫁多年的女儿赵某玲回来了,极力阻止母亲再嫁,母女因此产生矛盾。为打消母亲改嫁的念头,赵某玲带着母亲张某来到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对父亲赵某所遗房产进行分割,而张某认为赵某玲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没有权利继承父亲遗产。

公证员接待后发现母女二人分歧较大,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的公证事项是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争议的。根据此条规定,本可以不予受理该申请。然而通过聆听母女对话,公证员意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继承纠纷,其中牵涉到很多法律问题,如果不予以解决,及时解开母女之间的心结,很可能诱发其他问题发生,不利于母女感情修复和平安稳定。在稳定母女情绪后,公证员根据提供地址联系到社区干部,在公证处组织了一场“普法+公证+调解”的特殊办证。公证员首先耐心细致地向母女二人解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自由、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让母女二人开诚布公的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

通过调解,母亲张某明白了在和丈夫生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争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应该先把共有的财产一分为二,属于丈夫的那部分就是他的遗产,外嫁的女儿、未成年的儿子以及丈夫的父母都是有权利继承的。

女儿赵某玲在公证员的普法教育下,也终于明白了“婚姻自由”“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再看到与自己争论后伤心欲绝的母亲,她羞愧的低下了头。最终表示,只要母亲过的好,就不再干涉,也自愿放弃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最终母女二人相拥而泣,冰释前嫌。

本案巧妙利用县司法局局推行的“五位一体”工作模式,运用“普法+公证+调解”的方式化解的一起家庭矛盾。这起矛盾的顺利化解,就是利用了多元化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了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在调解本案中,重点引用了《继承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条,真正达到依法调解,让双方当事人都明白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