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

时间:2019-06-27 20:48作者:源自:石泉县人民法院网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以下简称“e租宝”案)涉财产部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将信息核实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核实登记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开展现场核实登记工作。

二、核实登记对象

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集资,具有石泉县户籍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本县长期居住生活的外地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核实登记地点

石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公室 (9楼908室)

四、核实登记内容

信息核实工作人员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核实、采集、登记: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3.集资信息:充值金额、提现金额;

4.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名称。

五、核实登记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石泉县户籍集资参与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长居石泉县的外县集资参与人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的石泉县居住证或者社保卡、近半年在石泉县纳税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之一,证明本人在石泉县长期工作生活。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登记核实,除提供上述集资参与人的证明材料外,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供经公证委托书原件等材料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登记核实,法定代理人需提供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集资参与人所属的现场核实登记点进行核实确认。核实地点工作人员以继承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开立电子账户,案款返还至该电子账户内。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登记第一个到核实地点进行核实登记的继承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需携带参与集资的银行交易明细、交款凭证、收据、协议等证明充值、提现的资料,以备对参与集资涉及的金额进行核实。

3. 收款账户信息

接收案款账户必须开立在集资参与人本人名下。集资参与人应提供接收案款的银行卡以及银行账号、开户行、开户网点等信息。

六、法律风险提示

1.此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核实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2.集资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核实登记,未进行核实登记的,将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受损金额,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3.不具有本县户籍且无法提供经常在石泉县居住证明材料的集资参与人,请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核实登记点进行核实登记,具体事项请关注户籍所在地发布的核实登记通告。

4.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石泉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