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19-0115 发布日期: 2019-01-17 11:12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为加快我县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实际,制定了《石泉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泉县委组织部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泉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为加快我县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实际,制定了《石泉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泉县委组织部? ?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5日

石泉县财政局政办室 2019年1月15日印发

石泉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县各项人才工作的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安康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财行〔2018〕79号)以及相关人才配套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全县人才工作需要设立,解决人才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上级专项拨款或扶持资金;县财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县级财政地方财政收入的0.5%安排人才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国内外各机构、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第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办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类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县委人才办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主管部门申报的人才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意见。

(二)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会同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和主管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三)县人社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政府系统人才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审核主管部门申报的人才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意见。

(四)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本系统人才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审核用人单位用款计划,申报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人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政策,与受资助对象签订工作协议或合同,承担本单位人才项目初审及申报工作,人才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县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点人才引进工程。按照《“名校英才入石”计划实施办法》(石办发〔2017〕15号)和《石泉县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及服务管理办法》(石办发〔2017〕16号)相关规定,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工资福利发放、安家费补贴和县级重点引才项目所需经费。

(二)人才培养工程。按照《石泉县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实施办法》(石办发〔2017〕5号)相关规定,主要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的学历教育。

(三)人才奖补资金。按照《石泉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石办发〔2017〕40号)相关规定及县级以上各类人才表彰需要,主要用于优秀专技人才、先进集体的表彰奖励以及人才节假日慰问。

(四)其他人才工作。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专项支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

(一)申报主体。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主体为人才引进和培养单位或受资助的人才所在单位。

(二)申报审批程序。各用人单位根据全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人才工作要点,编制本系统人才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向主管部门提交《石泉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初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人才工作职能部门审核,人才工作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于每年11月底前报县委人才办,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本单位公示纳入人才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用人单位要认真填报项目申报信息,担负起项目申报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主管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核关,担负起项目审核、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准确。

第九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至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

第十条 对社会各界的捐赠,由接受捐赠的单位出具票据,由县委人才办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命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或按捐赠者的意愿实行定向资助。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共担,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人才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应向县委人才办报告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由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两年对县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受补助个人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项目计划执行,只能用于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确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项目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补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补助和奖励资金,3 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专项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石泉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资助)申请表

https://www.shiquan.gov.cn/UploadFiles/akjyhfj69/PublicInformation/fwzxxczj/20190411112500049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