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出检讨,愿意承担处罚。”面对检察官的询问,犯罪嫌疑人费某对自己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的违法行为深表懊悔。
2017年农历10月,费某在后柳镇前锋村一组使用猎夹非法捕获了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经森林公安侦查终结移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检察官审查认为,费某的行为除涉及刑事犯罪外,还损害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国家损失,应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决定向费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月,该院民行部与刑检部协作补充完善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并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费某捕杀的“红腹锦鸡”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认证。日前,该案已获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批复,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是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对非法捕杀国家野生动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其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能加大对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同时也能呼吁社会公众珍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