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3-12 11:38
来源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8〕71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办法,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落实好本地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认真做好电网环节清费减负工作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同一年度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我省电网企业除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等费用坚持市场化原则,由用户与符合资质的设计、施工方协商确定。

(二)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省内电网企业要于2018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电网企业输配电准许收入。

(三)进一步落实减免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自2018年8月1日起,我省接入陕西电网和榆林电网的所有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千伏安每月5元。省内电网企业于8月底前将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局,对于减免政策未落实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省内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和我省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合同内容,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禁止在我省目录销售电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自2018年11月1日起,省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同时,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与省内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也可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或者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含功率因数调整费用)的标准执行。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按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方式结算电价所产生的价差用于抵减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二)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如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目前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分摊费用标准要在规定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并由转供电主体按照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执行周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清单。对于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

(三)及时落实电价调整政策。今后遇国家和我省调整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转供电主体应及时按照目录电价调整水平,同步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并重新核算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调整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履行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清费降价措施落实到位、清费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省内电网企业要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指导市、县供电部门,全力配合好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省内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规范收费行为,诚信守法经营,按照本通知规定主动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内电网企业要采取公示文件、制作宣传单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力争使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普遍知晓、熟练运用。同时要注重调查摸底,加强沟通协调,组建联合调查组,针对不同用户群体,采取实地调研、入户访谈等形式,掌握本地区转供电主体(包括联系方式及地址)及其加价情况。转供电主体也应积极向终端用户宣传介绍国家和我省有关电价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组织力量适时对落实国家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及减免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二是采取提醒告诫会、《提醒告诫函》等形式,对转供电企业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转供电政策,对重点转供电企业实行双随机检查,抽查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对发现的政策明确、事实清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同时,督促其建立内部自查机制,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三是充分利用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供电服务95598热线,对本地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认真受理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方面价格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对于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陕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本地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情况,包括工作开展、调查摸底、清理整改、规范收费、监督检查等情况与成效,于8月底、10月底、12月底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