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16-0000 发布日期: 2016-05-04 11:34
来源 县政府办
内容概述 石泉县人民政府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充分发挥新媒体技术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加强石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务信息网络服务管理,确保石泉县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安全高效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方针政策宣传、社情民意沟通、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听取公众呼声、掌握和回应公众诉求,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石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微博微信在县政府领导下,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公开透明、及时快捷”原则,围绕县政府信息公开、政民互动及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发布信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需求、新要求。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县政府微博微信信息采集、发布和公众诉求意见回复工作的协调处置及工作监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微博微信具体工作监督管理、发布信息的审核、公众诉求回复的办理,包括转办、督办。

第四条 县政府政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县政府微博微信平台日常事务处理的工作部门,负责县政府微博微信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信息处置等工作。

(一)管理维护包括政府微博微信的开通、认证、延期手续办理,系统维护,功能管理,图标管理,与运营商对接进行故障排处等工作。

(二)信息处置包括信息接收、采集、制作、报审、登记、发布,公众诉求的下载、分类整理、登记和交办,公众诉求回复意见的接收、登记、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微博微信设置政务信息、关注民生、政民互动、微服务等,根据运行实际和社会公众关注热点,及时对栏目划分进行调整。县政府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新进展、新成效信息;

(二)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信息;

(三)县政府最新通知、公告;

(四)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工作动态信息;

(五)县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信息;

(六)县政府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七)对关注度高的政策解读、民生事宜、办事指南信息;

(八)具有典型性的诉求处置和服务案例信息;

(九)应公开的灾情、疫情、险情类信息;

(十)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守和符合宪法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发布下列信息: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传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除外);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县政府微博微信信息采编要求:

(一)各类信息内容应简洁、准确,活动类信息要尽量做到图文并茂。

(二)发布信息用的图片采用JPEG格式,图片要主题突出,层次清晰,构图美观。

(三)政府微博发布的文字信息控制在140-680字以内(含标题及标点符号),确实需要更多文字的信息,以长微博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拟通过县政府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严格遵循“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县政府微博微信信息审核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负责,重要信息须报政府办主任或县政府领导审核。

第八条 严格信息保密审查。信息保密审查中把握不准的,应交由县保密局审核;县保密局把握不准的,应报上级保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政府微博微信信息的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办要严守信息发布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对县政府微博微信进行日常监测,每天8:00—17:00将收到的公众信息在当日内进行登记、下载并报县政府办领导批示,县政府办按照领导批示将信息进行交办,有关部门在收到交办单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回复意见转回县政府信息中心,县政府信息中心在收到回复后24小时内发布回复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县政府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或更改官方微博资料。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核同意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