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与石泉县公安局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座谈会,对现阶段扫黑除恶刑事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交流协作进行深入探讨,联合出台了《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石泉县公安局关于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工作办法》,研究建立四项工作机制,为全力以赴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凝聚了战斗合力,为依法、准确、有力惩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信息互通机制。双方及时互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案数据、案件进度、办理情况、意见分歧及其他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相关数据、情况形成报表、书面材料进行互通;明确专人负责双方数据核对工作,及时发现双方办案数据统计中存在的差异。
提前介入机制。工作办法详细规定了八类重点介入的案件,双方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前后衔接,县检察院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主动提前介入力度,县公安局在立案、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对证据的搜集固定、侦查取证方向、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重点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联合会商机制。双方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会议主题,各自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重大案件、重要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办情况、办案质量、执法司法问题、数据信息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分析、研判。
涉恶明示机制。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后认为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的涉黑涉恶性质以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上加盖“涉黑涉恶类刑事案件”印章的方式进行明示,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县公安局移送的“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分析,认为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通报,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或者组织专家论证。
四项机制既是总结也是推进,及时弥补了双方在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短板,有效增强了两机关的合作。下一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联动作战,充分发挥四项机制的引领作用,切实把好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共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