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公安厅、财政厅《陕西省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当地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宗族、家族势力控制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果业收储、养殖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恶意竞标、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六)在各类集贸市场、旅游景区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滋事、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七)开设赌场、强迫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操控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打砸抢夺等手段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处理,受雇他人充当“地下出警队”的黑恶势力;
(十)其他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霸一方等破坏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石泉县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它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的代码,受理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向石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石泉县委政法委,举报电话:0915—6326255,举报邮箱:sqshce@126.com)和石泉县公安局扫黑办公室(刑侦大队401室,举报电话:0915—6324509,0915—6328642,110,微信公众号:“石泉公安”)举报;也可直接向石泉县委政法委书记(电话:13891537706)和石泉县公安局长(电话:13992555399)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基本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奖金发放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并对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落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万到10万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罪名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与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的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二条 严禁借举报人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石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县扫黑办和县公安局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