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一起涉嫌销售假药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是自2015年机构改革以来该局移送的首例涉嫌销售假药案件。
近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在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发现经营有“痛定康丸、咳喘宁丸、筋骨疼痹康胶囊”,该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标示有适宜人群,宣称有疾病治疗功能但无药品批准文号,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经调查,上述产品外包装盒标识生产企业所在地均无该生产企业,经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食药监函〔2018〕133号)认定,该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药品的属性,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
张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假药。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于8月15日移送至县公安局,已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