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27 11:11作者:佚名源自:县政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石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

石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67号)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是根据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扶贫投入格局,由贫困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涉农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中的主导作用,将跨部门同类涉农资金与部门内部分涉农资金统筹起来,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贫困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2.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原则。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着力提升贫困群众持续增收能力,切实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3.坚持应整尽整、各司其职原则。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合力助推脱贫攻坚;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应整尽整、规范管理,严格监督评价,深入推进脱贫项目及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范围是除救灾救济、个人补助、普惠制政策以及特殊用途资金以外的,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整合的主要范围有中省市财政资金66项及县级财政资金(详见附件1)。

资金一经整合,项目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第五条统筹整合方案编制程序:

1.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以下简称县脱指部)根据下年度脱贫计划,当年提前筛选扶贫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统一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年度脱贫项目建设内容和县级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及时将项目计划和统筹整合资金任务分解到项目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预测全年涉农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向资金保障协调组报送当年整合涉农项目的名称、金额。

2.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脱贫项目计划任务,及时上报上级涉农部门,确保脱贫项目在申报初期即纳入整合范围,实现项目、资金渠道“双通”。

3.县脱指部资金保障协调组根据产业和生态脱贫办公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协调组提供的当年脱贫攻坚项目内容,结合资金整合规模,按上级要求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由县脱指部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

第六条县财政根据审定后的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对后续到位的涉农资金逐笔纳入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年终与县级涉农部门核对整合资金指标。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各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禁与单位基本账户混设。

第八条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政府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年度扶贫计划需求和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县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财政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理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县财政在收到上级涉农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县脱指部办公室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脱贫计划、行业规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制定具体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补助标准、建设期限、预期效益等)报县脱指部审定同意后,财政部门按批准的具体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镇政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镇政府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按施工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县财政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加快支出进度,确保资金规范、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受益对象主要为贫困村和贫困户;涉农整合资金的中省市县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受益对象为贫困县内的行政村和农户。并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1.资金直补到户。主要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雨露计划”培训;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开办小商店、小饭店、小旅馆、小摊位、网店等小型三产服务业;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和产业发展保险等对贫困家庭的直接补助,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发放到贫困户的生产性物资,可采取实物折资形式补助到户,资金拨付到组织单位或企业。

2.支持资产收益扶贫。支持扶贫资金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实施资产收益扶贫中所形成的资产折股给村集体和贫困户,涉农整合资金可折股给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在资产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内主要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具体分配比例和分配办法待研究后再确定。

3.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推进农村产权“三变”改革,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可作为村集体和贫困户基础互助金。

4.支持金融扶贫。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不含中央资金)、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可用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它市场主体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贴息,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5.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禁止买车、租车,用车按公车改革统一要求执行);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修建高速公路、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但贴息及后续产业发展除外);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不得从扶贫资金列支。

不能列支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医疗、人身、财产保险,购买有线电视及网络服务费,贫困大学生助学补助等。

“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两后生”),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报账

第十三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金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扶贫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所需物资属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审核确定后,项目建设前期,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拨付不超过30%的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完善相关报账资料,简化报账程序,一个月内完成报账。

第十五条扶贫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管理,实行报账制。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管到项目,按项目报账(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报账进度。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由县脱指部、财政局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由县政府对主管部门进行约谈;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资金1年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度。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后,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7天。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工程预决算审核、审批、审计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县脱指部统一组织,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及各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照检查方案严格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对扶贫项目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逐步建全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每年11月底,县脱指部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突出脱贫成效,对本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纳入相关部门和镇年度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石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

一、中央层面(22 项含教育医疗及其他)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3.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

5.林业补助资金;

6.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7.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补助资金;

9.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10.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3.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5.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6.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7.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

18.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19.旅游发展基金;

20.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工作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21.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

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益。

22.其他。

二、省级层面(35 项)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3.果业发展专项资金;

4.畜牧发展专项资金;

5.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

6.粮油高产创建资金;

7.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

8.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9.现代种业发展资金;

10.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

11.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

12.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

13.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

1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

15.职业农民培训资金;

16.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

17.“一村一品”发展资金;

18.保护性耕作资金;

19.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20.林业产业发展资金;

21.林下经济发展资金;

2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23.林业科技推广资金;

24.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25.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

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

26.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

27.农村饮水工程资金;

28.中小河流治理资金;

29.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资金;

30.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

31.水土保持资金;

32.农村环保资金;

33.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

34.“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

35.防沙治沙补助资金。

三、市级层面(9 项)

1.精准扶贫发展资金;

2.村级互助专项资金;

3.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

4.畜牧产业奖补;

5.小水重点县市级配套;

6.农村饮水配套;

7.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级配套;

8.乡村旅游扶贫培训配套;

9.农村连片整治市级配套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涉农资金项目。


附件2:

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流程

一、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情形的:

1.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书;

2.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表并附报账凭证,项目监理审核签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将资金支付到施工法人单位账户;

3.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核算要求做好账务处理,保管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合法证明材料原件。

二、镇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情形的:

1.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审定下达的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镇人民政府扶贫资金专账;

2.各镇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书;

3.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表并附报账凭证,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后送镇扶贫办和财政审计所审核,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镇财审所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施工法人账户;

4.镇财政审计所按照项目资金核算要求做好账务处理,保管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合法证明材料原件;

5.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镇报账结束后,将该项目支出的全部有效合法证明资料复印一份报项目主管部门。

三、资金报账可按项目工程进度报账,也可实行工程竣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账,具体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自行确定。按建设进度报账的项目须有工程进度、证明资料、支出票据等,经村委会、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报账。

四、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是各类项目资金报账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竣工后,各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初验,验收合格后提请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应及时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或有认证资格的中介组织出具项目竣工意见书。项目验收材料中还须有项目所在地的村组负责人及至少两名村民代表签字证明。

五、扶贫资金报账,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计划;

2.中标通知书;

3.项目合同书;

4.公开公示资料

5.竣工决算;

6.项目监理报告;

7.项目验收结论;

8.施工法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六、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可申请支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经村、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七、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账,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原则上在资金到位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完成资金的报账工作,年底结转结余资金控制在8%以内。

八、工程项目按规定预留项目资金总额5%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九、对下列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不予支付报账:

1.未列入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合法报账文件和资料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附件3:

扶贫资金监管使用规定

一、监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是扶贫资金主要监管机构。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二、监管内容。

1.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2.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3.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4.实物折资形式发放到贫困户的审核认定、公开公示、有效票据、兑现表册等相关资料的落实情况;

5.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6.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7.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三、监管责任。

1.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资金拨付;配合脱指部做好扶贫资金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

2.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3.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4.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依法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县监察局负责查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四、监管方式。

1.上下结合,县、镇、村、组四级联动,以县、镇为主。

2.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3.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责任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3.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4.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5.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6.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责任追究。

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对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县纪检、县监察委员会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3.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纪委、监察委员会依纪处理;

4.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