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东黎 关于振兴农业,建立金融机构让“道”于农和让“利”于“农”制度机制的建议

时间:2018-02-07 16:16作者:鲍东黎源自:

党的十九大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许多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农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农业企业的再生产。如农业银行虽署名“农业”二字,但其主要服务二产、三产,与农业基本不相干,即使向农业企业贷款也必须提交抵押物(国有土地不动产)担保。农业发展银行虽然也冠以“农业”二字,但主要向中大型涉农企业发放政策性贷款,县域内农业企业绝大多数只能望其兴叹。虽然农商银行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政策较为灵活,但农业企业贷款仍然需要抵押。农业企业厂房、圈舍、大棚等基础设施本来都投入了大量资金,流动资金和扩大再生产资金已经严重不足,而其却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物,犹如“雪上加霜”,由此大量企业法人和股东长期只能以多名亲属个人名义向农商银行小额融资,农商银行成为了农业产业发展的“救命稻草”。但是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利润率大约在10—0%左右,而农商银行贷款年利率在10%以上,其抢夺了农业企业50%的利润,又成为农业发展的“吸血虫”。若遇上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农业企业向农商银行融资就好比是“饮鸩止渴”。为了加快农业产业发展和真正体现党委政府重视农业,建议尽快探索建立以下两项机制,推进国有银行让“道”于农和农商银行让“利”于农。

一、建立县政府与农商银行“两个一点”合力助农长效机制。对农业企业在农商银行贷款利率实行政府财政向农业企业补助一点和农商银行向农业企业让利一点的办法,使农业企业得利“两点”,合力推进农业产业提等升级。

二、健全县财政信用向农业企业融资担保机制。虽然目前市县均建立了财政信用担保机制,但主要面向工业企业、商贸流通服务,即使向农业企业担保,但在反担保抵押物上要求提供不动产(国有土地)。同时,大多数会收取3%左右的担保费,加之农商行大额利息,农业企业负担更重。因此,建议建立市县财政信用担保业务向农业企业优化调整机制,且降低担保费用,实行优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