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15-0450 发布日期: 2015-07-01 16:53
来源 县房管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租房申请登记流程

石泉县公租房申请登记流程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及个人,持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或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养老待遇或退休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六种证明中的其中一种,在县房管局公布的委托单位或受理点申请,并提交所需相关材料。申请受理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并提交县房管局进行资格审核。

(2)县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名单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房管局负责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

(4)对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县房管局进行核查并在相应范围公布核查结果,符合条件的报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无误后,保障名单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

(5)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房管局,符合条件的由县房管局作为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房租赁协议。

(6)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并向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配租。

(7)申请人须在收到县房管局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8)公共租赁房配租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配租,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