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2015-0000 | 发布日期: | 2015-07-01 16:21 |
来源 | 县房管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廉租房申请登记流程 |
(1)申请人持身份证、低保证、户口簿及书面申请,递交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居委会受理、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对象名单在本社区张榜公示7天。
(2)公示后有异议的,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无异议的提交由县房管局、民政局、城关镇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入户调查、走访,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回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符合保障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关部门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对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审核小组重新核查并在相应范围公布核查结果,符合保障条件的报住房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无误后,保障名单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保障对象所在社区和县电视台、县政府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无异议后由县房管局登记,并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轮候。
(5)轮候期间,对孤、老、病、优抚等特困家庭优先保障,其次是一般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进城务工困难家庭。
(6)廉租房配租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则退出廉租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