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15-0486 发布日期: 2015-02-09 21:12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现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9号)文件转给你们,并结合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就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9号)文件转给你们,并结合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就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县基础养老金的执行标准

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后,我县从201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执行标准为:年满60—69 周岁80 元/月,年满70—79 周岁为90 元/月,年满80—89 周岁为100 元/月,年满90—99 周岁为110 元/月,年满100周岁以上为120 元/月。

基础养老金新标准于 2015 年2 月 2 日开始兑现,2015 年 2 月 17 日前全部兑现到享受待遇人员银行存折。

二、相关政策

2014 年 7 月1 日以后新享受待遇人员,按其首次养老金发放时间同步补发所调待遇标准,同时享受待遇死亡人员按照时间节点补发相应养老金。

此次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提高,是全国第一次、全省第二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怀,标志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的建立,将使广大城乡居民直接受益。各镇要以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契机,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务工农民返乡高峰,及早动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鼓励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全面开展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