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13-0270 | 发布日期: | 2013-11-29 15:26 |
来源 | 政府办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旅游投资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1、支持旅游景区打造品牌。对评为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2、促进宾馆饭店提档升级。对新评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宾馆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旅游名镇,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乡村旅游示范村,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第四条 审批管理
1、申报奖励的时间为每年12月,考核、审查的时间为次年1月,次年6月30日前兑现考核奖励资金。
2、申报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明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审查,提交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审定。
3、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4、凡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和补助的,除全额追缴所得奖金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凡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均按照本办法奖励兑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