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1-0000 发布日期: 2021-05-06 08:01
来源 县委宣传部
内容概述 石泉县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发布制度

石泉县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发布制度

为加强我县记者和通讯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县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奋力谱写石泉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坚强舆论支撑,根据党管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和宣传工作纪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全县新闻宣传工作应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条 涉及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的会议报道或公务活动如需公开宣传的,县委外宣办、县融媒体中心安排记者拍摄,新闻稿件须经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初审、把关后,送县委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政协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特别重要的党务政务活动新闻稿件以及重要讲话、署名文章须经领导本人亲自审定同意后方可发布。涉及其他县级领导的新闻稿件,须报送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各镇、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县级领导会议报道或公务活动的新闻稿件。

第三条 涉及中、省、市领导的新闻稿件,一律转发上级主流媒体审核发布的通稿。

第四条 涉及全县性、全局性重点工作新闻稿件,经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初审把关后,报送县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涉及重大典型宣传报道,经组织、纪委、宣传等部门政审把关后,报送县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涉及媒体监督报道,各镇、各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涉及县内重大突发事件新闻通稿,经县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审核把关,报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各镇、各部门新闻稿件采访采写以本单位的通讯员为主,拟发布的新闻稿件(含文字、图片、音视频等),须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各镇、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发未经审核的新闻稿件,不得发布涉密信息、涉密文件。对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县委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以及记者、通讯员、编发工作人员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各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稿件审核备案制度,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委宣传部将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