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0-4213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20〕40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12-25 14:05
内容概述 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个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服务机构。不包括面向成人的技能类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社区儿童之家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四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单独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应通过挂靠或联合建立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二章  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第六条  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场所条件方面,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同时应具备《安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教体发〔2019〕42号)的相关条件。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本县教育发展需求,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申办)进行审批。

第三章  申办和审批

第七条  学历教育学校不得进行校外教育培训活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申办营利性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在营利性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

第八条  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需填报《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表》(见附件1、2),并持下列材料,分别到教体科技、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卫健等部门进行审批。

(一)办学申请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安保等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场所及设施资料

办学场所应当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提交举办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房间设置规划、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共卫生检测等文件,提供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资料。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办学场所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办学场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县住建局申请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上述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下同)的办学场所须经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在检查后应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下同)的办学场所由县教体科技局配合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开具相关检查材料。消防监督检查材料(须注明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连同场所相关资料报教育部门备案审批,未经消防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县教体科技局不予审批、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地址变更(含变更新址、在原址变更楼层或增减面积等)或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依照本《办法》第八条、本条前款有关规定执行(无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机构举办者等事项变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办人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县教体科技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到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到县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才能开展培训。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教体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举办者依照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换发证件的,办学行政许可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注销、作废。

第四章  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须真实,发布之前须报县教体科技局备案。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其他学科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县教体科技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线上培训前,应当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及省市的规定要求完成备案并通过审核。

第十二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未成年服务对象监护人签订制式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期限、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标准应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等法律、法规。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行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同时抄报县教体科技局,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按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或变相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培训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为本机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保安员数量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学生规模在100人以内的机构(1-99人),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学生规模在200人以内的机构(100-199人),至少有1名专职保安员;学生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200-499人),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学生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500-999人),应当至少配备3名专职保安员;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含1000人),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同时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开展教学培训时,安保人员必须在场值勤。教学范围内及主要通道、场所须达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图像至少保存3个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和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并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坚决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监督和职责

第十五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由县教体科技局牵头,建立由教体科技、公安、民政、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网信、消防救援等单位和各镇政府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属地和部门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县教体科技局要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针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对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下列单位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中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一)县教体科技局:履行牵头抓总、协调推动、建章立制、跟踪问效工作职能,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重点负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治和日常管理,协调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办学(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办学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及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信息搜集和网络舆情监控,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对掌握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迅速落实核查,做好信息源头管控工作。加强与教体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含有证有照、无证无照),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予以关停和取缔,确保参加培训学生的人身安全。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办学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治理,对治理行动中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中涉嫌经济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对治理行动中出现的群众集访或群体性事件,及时妥善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三)县民政局:规范非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县教体科技局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性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县住建局:负责办学机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工作。负责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场所、房屋及毗邻建筑安全情况履行质量监管职责。

(五)县卫健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指导做好公共卫生监测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近视防控相关工作。

(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要求,负责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企业法人登记工作;负责广告、收费、食品安全管理;将提供食堂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纳入食品安全常态化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对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广告、收费及涉及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配合县教体科技局查处无证无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

(七)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培训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办学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督促限期整改。

(九)县委网信办:负责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的监管,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教体科技局做好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教育培训的监管工作。

(十)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查处非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教体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年检结果作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在境外上市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或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公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县教体科技局可根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十八条  县教体科技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要积极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风险防控,并实施预警,切实保障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教体科技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由县教体科技局会同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负责人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问责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1.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表(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用)

2.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表(非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用)








附件1

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表

(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用)

申办机构

名称

 

申办人照片

申办机构

详细地址

 

申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登记类型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公司

联系电话

 

政治面貌

 

文化

程度

 

专业

 

培训对象

 

培训规模

 

培训内容

 

培训形式

 

培训时间

安排

 

开办资金

及来源

 

开办场所

建筑面积

 

 

楼层

 

 

场地权属

自有□  租赁□   其他□(说明:                         )

是否提供

餐饮服务

 

县市场监

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公安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应急

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卫健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教体

科技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办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证件,并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3.本表一式两份,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申办人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








附件2

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表

(非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用)

申办机构

名称

 

申办人照片

申办机构

详细地址

 

申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登记类型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公司

联系电话

 

政治面貌

 

文化

程度

 

专业

 

培训对象

 

培训规模

 

培训内容

 

培训形式

 

培训时间

安排

 

开办资金

及来源

 

开办场所

建筑面积

 

 

楼层

 

 

场地权属

自有□  租赁□   其他□(说明:                         )

是否提供

餐饮服务

 

县民政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公安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应急

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卫健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教体

科技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办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证件,并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3.本表一式两份,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申办人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


【政策图解】http://www.shiquan.gov.cn/Content-2226242.html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