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wxlyj/2021-0001 公开日期: 2021-01-11 10:09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石林罚决字【2021】第001号 擅自野外用火 宋** 2020年3月19日13时许,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村六组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测量,过火林地面积24.5亩。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800元。 石泉县林业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