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0-0000 发布日期: 2020-10-31 21:30
来源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石泉县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石泉县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1日

石泉县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新时代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要求,紧紧围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一流市前茅”争先创优目标,充分运用 “三项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发挥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和市委、县委对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单位分类

(一)镇(11个)

(二)县直部门(54个)

1.党群部门(23个):纪委监委、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人武部、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编办、机关工委、党校、档案馆、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文联。

2.政府部门(31个):政府办、发改局、教体科技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扶贫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信访局、林业局、招商服务中心、供销联社、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创建办、生态环境分局。

(三)国有企业(3个)

城乡开发公司、扶贫开发公司、经开区开发公司。

(四)驻石单位(20个)

税务局、烟草局、人行石泉支行、农行石泉支行、工行石泉支行、农发行石泉支行、农商银行、长安银行、邮储行石泉支行、供电分公司、邮政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公路段、养老经办中心、大唐石泉水电厂、广电网络公司、气象局、水文站。

二、考核内容

全县实施统一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本着突出专项考核评比,夯实综合考核支撑的原则,结合市、县考核工作要求,紧盯关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脱贫攻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等专项工作实施重点考核,建立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1+8”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一)综合考核(包括目标任务考核、社会评价、工作绩效加减分三个部分)

1.目标任务考核。依据《石泉县2020年度各镇、县直部门、国有企业、驻石单位目标责任考核量化标准》确定的目标任务及赋分权重进行考核。

2.社会评价。包括县级领导评价、优化营商环境、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赋分三项内容。

3.工作绩效加减分。加分项目八类:超额完成市考指标任务、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省厅(局)级及以上工作现场会、超额完成县重点加分指标任务、获得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核第一、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加分。减分项目六类:未完成市考指标任务、未完成县下达年度工作任务、落实督查督办事项整改不力、被通报批评、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减分(具体加减分标准见附件)。同时,对当年承担市考工作任务,为我县争取市考加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市对县考核创优贡献奖”。

(二)专项考核

脱贫攻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新增“五上”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全域旅游发展、平安建设(含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八项工作,分别由县脱指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平安石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制定专项考核办法,会同县考核办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考核。

同时,各镇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制定考核办法,与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一并组织实施。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主要采取市考指标全程监控预警、督查督办等形式进行。

1.市考工作监控预警。由县考核办负责,执行市考指标月报制度,逐月汇总市考工作进度,分析研判市考形势,不定期组织召开市考指标推进会、约谈会,对排名靠后、推进滞后的责任单位下发预警提示单、督办单,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对市考工作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约谈督办。对影响市对县整体工作任务完成的责任单位,提请县纪委监委问责。

2.督查督办。市考工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县发改局牵头负责督查督办,建立督查工作台账,一季一督查,一季一通报,督查情况在全县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专项核查。对单个优质招商项目和优质竣工投产重点项目,采取由项目责任单位书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纪委监委、县考核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专项核查组,阶段性组织专项实地核查及时兑现奖励。新增“五上”企业由县统计局直接依据中省市统计部门认定新进入统“五上”企业结果及时兑现奖励。

(二)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在次年一季度进行,由县考核办牵头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考核预告。以印发文件、张贴公告等形式向被考核单位进行事前预告。

2.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总结年度工作,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年终考核被考核单位只进行书面报告,不再进行会议报告。自查报告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情况。

3.召开民主测评会。考核组在被考核单位召开民主测评会,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打分。各镇参会范围为全体机关干部,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驻镇单位负责人,部分县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群众代表(贫困户、能人、产业大户等)。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和国有企业参会范围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镇对应业务分管负责人或业务干部、服务对象代表。

4.考察核实。考核组通过“问”“听”“看”“询”“析”等方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问”即询问被考核单位工作推进思路、主要举措和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把握被考核单位全年工作总体情况和亮点工作,针对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组织考查核实;

(2)“听”即结合实地考核采取与干部群众谈话、召开小型座谈会等方式发放民意调查表,广泛征询干部群众、服务对象对被考核单位工作成效的评价和意见建议;

(3)“看”即对脱贫攻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等指标任务实际工作成效,采取实地核实的方式进行考查认定;

(4)“询”即通过征询联镇县级领导、分管部门县级领导、部分县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被考核镇、部门意见,客观印证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工作成效;

(5)“析”即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履行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集体讨论评定考核得分,形成各单位考核评价材料,向县考核委员会汇报。

(三)社会评价

县级领导评价由县考核办征求全体县级领导对镇、县直部门、国有企业、驻石单位的评价赋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由县发改局会同县纪委监委、县民调中心组织开展综合评价赋分;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直接运用平安建设专项考核指标得分认定数据。

四、数据汇总

由县考核办负责,收集汇总省、市对县考核数据和县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数据、专项工作考核数据、各考核组评分数据、督查督办、社会评价、负面清单指标扣分、工作绩效加减分情况,计算各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

(一)市考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直接运用市考核办反馈市对县考核数据。

(二)各镇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国民经济发展指标、化解政府债务、工业经济、创业就业、秦岭生态保护、松材线虫防治、旅游产业发展、城市创建、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统战(宗教)、工会等指标完成情况,直接运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认定数据。县直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化解政府债务、营商环境、城市创建、法治建设、统战(宗教)工作、工会等指标完成情况,直接运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认定数据。

(三)脱贫攻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新增“五上”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全域旅游发展、平安建设(含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直接运用各专项工作考核得分认定数据。

(四)除上述指标之外的其它指标,直接运用考核组的年终考核数据。其中,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政治思想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含新民风建设)采取县业务主管部门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双印证”办法进行考核评定,按照1:1的比例权重评定考核得分。

(五)负面清单指标扣分、工作绩效加减分由县考核办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数据、各方面出具的督查督办情况和各单位申报的加分印证资料,提出加减分意见。

五、等次评定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按照镇、党群部门、县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驻石单位五个类别分别排序确定。

(一)优秀等次:全面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成绩比较突出,得到各方认可,社会评价较高;单位管理严格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廉洁,班子成员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县脱贫攻坚专项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镇和单位,方可进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优秀等次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5%,考核综合得分不得低于95分(含95分)。

下列情形可以直接进入优秀等次且不占所在类别优秀比例名额: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在市对县考核中争取到加分,脱贫攻坚专项考核被评为优秀格次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牵头单位。

2.超额完成市考指标任务,获得市考指标得分位列循环经济发展区域第一名,脱贫攻坚专项考核被评为优秀格次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责任单位。

(二)良好等次: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社会评价比较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良好等次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50%,考核综合得分不得低于90分(含90分)。

(三)一般等次:基本完成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或单位管理松散,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社会评价较低;或班子成员出现重大违纪问题;或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方面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目标任务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在本类别中均排名末位;或综合得分排在所有单位最后一名。

(四)较差等次:目标任务完成较差、考核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80分。

下列情形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脱贫攻坚专项考核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镇和单位。

2.有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镇和单位。

六.结果审定

2020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考核办根据考核得分排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情况,提出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初步意见,经县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审定。

考核结果审定后,县考核办向各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得分情况,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得分情况有异议,可向县考核办申请复议,县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

七、结果运用

(一)表彰奖励。县委、县政府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按照县委常委会会议确定的奖励标准对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综合考核、专项考核)的镇和单位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其中获得年度任务考核优秀等次的镇,根据一、二、三类镇分类(不含教育、卫生),在县上确定的优秀等次奖金额度基础上,分别增加20%、30%、40%绩效奖励;获得年度任务考核良好等次的镇,根据一、二、三类镇分类(不含教育、卫生),在县上确定的良好等次奖金额度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30%绩效奖励;对获得年度任务考核“市对县考核创优贡献奖”的单位,按照贡献程度予以奖励。同时,更加突出专项工作奖励,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总额的50%左右奖到专项工作上。各镇各部门要按照“三项机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提出差异化的奖金分配方案,论功行赏兑现到人。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不享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二)与班子研判和干部考核任用挂钩。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班子研判、干部考核评价和升降去留的重要依据。对年度任务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他班子成员、一般干部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比例分别增加5%;对年度任务考核评为一般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般干部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比例降低3%;对连续两年年度任务考核评为一般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评为较差等次;对年度任务考核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评为较差等次,一般干部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比例降低5%。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拟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格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任务考核优秀等次。

(三)作为效能监察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当年年度任务考核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应当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县委对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年度任务考核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对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当年年度任务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组织调整;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石泉县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附件


石泉县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按照《石泉县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要求,健全完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考核加减分,制定本办法。

一、加分办法

(一)市考指标任务超额完成的加分

1.内容及标准。承担市考指标任务的单位,超额完成市考任务且位列循环经济发展县区前两位,在市对县考核中获得市考加分的,在指标责任单位综合得分中予以双倍加分。承担市考“六保”工作任务的单位,单项工作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在工作责任单位综合考核得分中分别加1、0.8、0.6分。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市考指标任务由县考核办联系市考核办确定,市考“六保”任务加分由县发改局联系市“六保”任务工作专班确定,在指标责任单位综合考核得分中予以加分。

(二)为石泉县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分

1.内容及标准。为石泉县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牵头单位,分别在综合得分中加3分、2分。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各镇和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考核办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印证材料,县考核办根据印证材料提出加分意见。

(三)争取到省厅(局)级以上工作现场会在石泉召开的加分

1.内容及标准。各镇和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国有企业承办以中央、国家部委名义在我县召开的工作现场会,每承办一次在综合得分中加3分;承办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在我县召开的工作现场会,每承办一次在综合得分中加2分;承办以市委、市政府、省厅(局)名义在我县召开的工作现场会,每承办一次在综合得分中加1分。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各镇和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考核办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印证材料,县考核办根据印证材料提出加分意见。

(四)获得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核第一名加分

1.内容及标准。县直部门、驻石单位业务工作在市业务主管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排名全市第一名,或被市级业务部门评为优秀(先进单位)且排序在第一位的(必须是市级业务部门面向全市通报的正式文件),在其综合得分中加0.3分。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考核办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印证材料,县考核办根据印证材料提出加分意见。

(五)县下达重点指标任务超额完成的加分

1.内容及标准

(1)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2)镇和县直部门、国有企业、驻石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有任务的单位,每超目标任务500万元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无任务的单位,每完成500万元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3)镇和县直部门新增“五上”企业:有任务的单位,每超目标任务1户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无任务的单位,当年新增1户(进入统计口径)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4)镇和县直部门向上争取资金:有任务的单位,每超目标任务500万元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无任务的单位,当年每向上争取资金500万元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5)镇社会治安公众满意率: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新增“五上”企业由统计局分别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提出加分意见;社会治安公众满意率由县委政法委提出加分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报县考核办直接运用。

(六)单位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加分

1.内容及标准

(1)各镇和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国有企业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含同级办公厅、室)表彰奖励的,分别在综合得分中加2分、1分、0.6分。

(2)各镇和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被作为全国、全省、全市重大典型进行宣传的,分别在综合得分中加2分、1分、0.6分。

(3)各镇和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贡献突出,获得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单独通报表彰的,每次在综合得分中加0.2分。

该类加分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含同级办公厅、室)、县委、县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表彰奖励一次的,在受表彰奖励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不同级别表彰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各镇和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考核办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印证材料,县考核办根据印证材料提出表彰奖励加分意见。

(七)重大改革创新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推广加分

1.内容及标准。各镇和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国有企业当年取得的重大改革创新成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推广的,分别在综合得分中加3分、2分、1分。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各镇和县直部门、国有企业、驻石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考核办申报获得的上级重大改革创新成果推广材料,县考核办根据印证材料提出创新成果加分意见。

二、减分办法

(一)市考核指标任务未完成的减分

1.内容及标准。承担市考核指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未完成市考核指标任务,在市对县考核中被减分的,在其综合得分中予以双倍减分。市考指标受宏观政策或客观因素影响,全市各县区均未完成,且我县名次位居循环经济发展县区前两位的不予减分。承担市考“六保”工作任务的单位,单项工作位列全市倒数三名的,在工作责任单位综合考核得分中分别减1、0.8、0.6分。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市考指标任务加分由县考核办联系市考核办确定,市考“六保”任务减分由县发改局联系市“六保”任务工作专班确定,在指标责任单位综合考核得分中予以减分。

(二)县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减分

1.内容及标准。

(1)未完成各项计分考核指标任务(受宏观政策或环境因素影响的除外),完成比例在6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完成比例在60%以下的不得分。

(2)未完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急管理、食品药品安全、文物安全、禁毒、社会稳定、教育、社会保障、民生改善、政务服务、国家安全、档案、农村公路养管、河湖长制、新闻舆情、深化改革、党管武装、科技、执法案件、公益诉讼工作20项负面清单指标任务的,按照未完成比例进行减分,单项负面清单指标最高减分不超过0.5分。

(3)未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尤其是市考指标网报、月报情况),影响我县考核工作的,每次在综合得分中减0.1-0.5分。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考核组依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核运用。负面清单指标由各负面减分认定部门提出减分意见及依据,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考核办直接运用。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考核工作责任、报送考核数据资料的减分,由县考核办依据平时考核掌握情况确定。

(三)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整改不力的减分

1.内容及标准。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督查或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的,在综合分中减0.1—3分。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分别统计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整改不力的情况,提出减分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报县考核办运用。

(四)通报批评的减分

1.内容及标准。各镇和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得分中减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得分中减1分;受到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通报批评及县统计局、县考核办、县国家保密局不良记录的,每次在综合得分中减0.2分。

该类减分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含同级办公厅、室)的正式文件及县统计局、县考核办、县国家保密局不良记录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减分,之后下发的文件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工作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减分一次。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分别统计各单位受到通报批评情况,并提出减分意见,由县考核办审定;县纪委监委的通报批评及县统计局、县考核办、县国家保密局不良记录减分情况分别由县纪委监委、县统计局、县考核办、县国家保密局提出减分意见并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县考核办直接运用。

(五)出现重大问题的减分

1.内容及标准。镇和县直部门、驻石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但非“一票否决”的,在综合得分中减2分。

2.工作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县职能部门提出减分意见,交县考核办审定。县纪委监委负责统计党风政风、干部纪律和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方面的重大问题,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统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等问题,县委政法委负责统计社会治安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县检察院负责统计干部违法犯罪情况,县公安局负责统计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况,县委宣传部负责统计舆情及被新闻媒体曝光方面的重大问题,县审计局负责统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保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