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2-12 09:00作者:张守峰源自: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根据县政府办要求,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石政发〔2019〕14号)精神,我局将《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13〕82号)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住建和卫健局等部门的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发文要求,现将《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15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示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到2019年12月26日。

通信地址: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联系电话:0915-6312615

电子邮箱:674130591@qq.com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2019年12月12        



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校外教育培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个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作业辅导、特长培训等经营性的教育培训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面向成人的技能类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资质和条件

第四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安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教体发〔2019〕42号附件)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学历教育学校不得进行校外教育培训活动。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申办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并不得在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从事兼职等工作。

第七条 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需持下列材料,到教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卫健、住建等部门办理前置许可:

(一)办学申请。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场所及设施资料。举办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房间设置规划、消防验收备案(300平方米以上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300平方米以下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等文件,提供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资料。

(三)其他证件。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申办人取得以上相关前置许可后,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审核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面向社会招生。

第四章 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要真实,发布之前须报县教体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十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未成年服务对象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明确培训内容、期限、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扩大或变相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人(校长、举办者)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二)一校多址或一证多校办学的;

(三)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五章 监督和职责

第十四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由县教体科技局牵头,建立由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卫健、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网信、文旅、经贸等部门和各镇政府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能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体科技局:负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批、教育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方面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内容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对拥有办学许可证的违规培训机构进行查处。对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的公办学校和教师严肃查处。牵头组织对无证开展培训的机构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资质,为符合条件的办理进行法人登记;对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认定与查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查处。负责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进行安全监管,审核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予以规范。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公示检查,严格审核收费公示方式,重点审查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是否存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或向学生摊派费用,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等行为。

(三)卫健局:负责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生活饮用水、教材用品、设施设备(饮水机、空调通风系统等)的卫生、传染病防控及教学环境(采光、照明、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等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参照国家学校卫生标准要求。

(四)民政局: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并进行年度审核查验。

(五)公安局:负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对安全管理人员及接送服务对象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管理;协助取缔非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六)住建局:负责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场所、房屋及毗邻建筑安全情况进行监测管理。

(七)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对发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取缔非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县教体科技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经常开展联合检查,对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负责人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履行职责的,依法问责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13〕82号)2019年12月31日自动废止。


附件: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前置许可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