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19-0000 发布日期: 2019-04-12 08:58
来源 县公安局
内容概述 【政策解读】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必要性及依据

【政策解读】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必要性及依据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治理生态环境的新要求。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安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年第四次)和市治霾办《关于元宵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专项整治及督查巡查情况的通报》(安治霾办函〔2019〕4号)明确要求,各县区要及时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明确禁止燃放时间节点,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确定,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县政府印发通告形式,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扎实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的新期盼。良好生活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部分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多次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作为建议提案提出。日常生活中,群众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报警、诉求甚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新期盼。政府必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采取行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良的生活环境。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新需要。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更是各级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春节期间,我县城区空气质量一度排位靠后,除受大气环流影响外,主要是燃放烟花爆竹所致。为有效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所致的空气污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有必要。